九江羽絨服兒童男小童
罹患肝癌的姚策曾因“錯換人生28年”牽動著無數網友的心,2月24日,該事件在網絡上疑似出現“反轉”,姚策養母許女士一方的律師在直播時提到可將“錯換”改為“偷換”。云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劉文華律師表示,即便“偷換”成立,也已經過了追訴時效。
最近,姚策養母許女士發長文講述錯換事件的始末,“28年來,姚策在我們家是獨子,對他我們傾注了整個人生,付出所有心血。”許女士說,第一次見到孩子時只是模糊的看了一眼,哇哇大哭的寶寶聲音洪亮,第二天再次見到孩子時,“孩子面部有紅點,兩眼緊閉,軟塌塌的腦袋歪著,輕輕拽耳朵也拽不醒。”出于對醫院的信任,夫妻倆抱著面部有紅點的孩子出了院。
“到了二歲半,姚策準備上九江最好的市委幼兒園,在入園體檢時,卻查出了有乙肝病毒。”許女士一家人傾盡所有照顧患病的姚策,讓他和正常人一樣求學、工作、結婚、生健康的寶寶。許女士說,他們用所有的錢加上貸款為姚策買婚房,賣掉學區房找最好的裝修公司,為姚策舉辦盛大豪華的婚禮。當姚策辭去穩定的醫保局工作創業失敗后,“一家三口的生活開支還要依賴我們,我幫他每個月還信用卡。”
噩耗在2020年2月17日傳來,姚策被確診為肝癌晚期,“當時我便下定決心,一定割自己的肝救兒子,用自己的性命去換回兒子的生命。”許女士在為肝移植做前期準備時,發現自己并非姚策的親生母親,“當時我們夫妻倆感覺天都塌了。”
為了盡快救治重病的姚策,許女士說自己忍著巨大的悲痛尋找孩子,最終在公安部門的幫助下,找到了河南考蘭縣的郭家夫婦,但姚策的養母杜女士在接到詢問電話時表示自己生病了,“你們不要來找我,等我死了再來找我吧!”郭爸接過電話后表示夫婦倆不在駐馬店。許女士后來聽郭家夫婦說,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電話,有點害怕,就關機卸載了電話卡。
經過DNA鑒定,確定郭家的兒子郭威就是許女士的親生兒子,“錯換事件對于我們整個家庭打擊非常大,我決心查找真相。”為此,許女士一家起訴了當年生子的河南大學淮河醫院(原開封醫專第二附屬醫院),原定于2月24日的開庭因故推遲。2月25日,許女士發文稱互換存在疑點,證據正在補充。
許女士說,孕婦大三陽出生的新生兒和正常新生兒應該是分開管理的,這種情況下,新生兒的手腕標識被互換,自家準備的新生兒衣服被脫下來再互換穿上,令人難以置信。“我們主要還是希望通過庭審,能找出一個真正的真相。”
姚策被多個籌款平臺列入失信人黑名單,許女士方的律師在直播時說可以把“錯換”改為“偷換”,一時間,網絡上眾說紛紜,有網友羅列該事件的十個疑點直指姚策生母杜女士“偷換”孩子。開屏新聞記者多次聯系許女士方的律師希望核實直播中“偷換”的說法,但電線日九江羽絨服兒童男小童,針對姚策被籌款平臺列入失信人黑名單以及網絡上的質疑等問題,開屏新聞記者聯系到了姚策的生母杜女士。“都是我們自家人捐的款,大概兩萬塊,現在又要提供發票,兩個孩子東奔西跑的,去哪里找發票,之前也沒說要提供。”杜女士說,平臺“拉黑”之前沒有和他們溝通,“跟我們至少說一聲,需要辦什么手續,姚策生著病,我也不懂,就這樣拉黑,網上天天有人說。”
提到“偷換”的質疑,杜女士說,“完全是那個李律師,我年前就投訴他了,他老是帶節奏的說話。”郭威打電話問了李律師,李律師表示這樣說是為了引起關注。
網友羅列十個疑點的帖子,杜女士表示自己已經看過了,“天天說那個郭希志是我老公的堂妹,跟我們有任何關系嗎?有親戚(關系)嗎?他們調查了嗎?”網友質疑杜女士在郭威小的時候帶他去九江偷偷看過姚策,杜女士說自己是在2014年的時候帶兒子去九江看過一次大佛,網友是在栽贓陷害。
“我生個孩子,哪怕是斷胳膊少腿我也不愿意換。”杜女士說,姚策出生時是健康的,自己沒有理由去換孩子,“即便我的孩子不健康,我也不可能換,剛生出來的小孩能看出誰好誰壞嗎?”
關于修改郭威出生日期的事情,杜女士表示跟這個案件沒有關系,全家一直是按照92年6月16日過的生日,郭威從小到大都是按真實年齡填報的,改年齡有歷史背景問題,和郭威是二胎有關,“我犯什么錯了么,啥東西都能聯想到一塊,編故事。”
和姚策養父母傾盡所有為姚策買房相比,網友想不通的是郭家唯一的兒子郭威名下沒有任何房產,對此,杜女士回應稱,由于2012年買房的時候郭威還在上大學,沒辦法提供銀行流水,所以房子是父親的名字。“郭威年前就去登記了,一直在等著房產證下來改成郭威的名字。”這些事情許女士一家都是清楚的。
杜女士告訴開屏新聞記者,在懷孕的時候已經知道自己患有乙肝,所以一直堅持給郭威打針,一直打到他有抗體,“我以為我的兒子終于脫離了這個惡魔,誰知道不是我的孩子。要是因為肝病,我抱養一個不就好了,犯不著去偷一個。”
云南劉文華律師事務所劉文華律師表示,錯換是過失,偷換是故意。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關鍵看證據,不能僅憑主觀猜測擅自下“偷換”的結論。證據充足,自然可以提出刑事指控,證據不足,則應疑罪從無。
劉律師說,如果偷換成立,則偷換小孩的人涉嫌“拐騙兒童罪”。“拐騙兒童罪”是1979年刑法頒布之初就有的罪名,保留至今。拐騙兒童罪的最高刑罰是五年有期徒刑,該罪的追訴時效為十年。“最高檢核準追訴”僅針對追訴時效為二十年的罪名。故,即便“偷換”成立,也已經過了追訴時效,且不存在“最高檢核準追訴”的問題,不應再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