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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我局接到貴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No:2022-03ZD030157),當事人銷售爍鉑新一代(LED球泡燈):規格型號SZ-SBL-20W;經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抽樣檢驗,互換性、機械強度項目不符合GB2490-2010標準、依據《貴陽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自鎮流LED燈)》,判定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報告沒有異議,現場發現當事人的門面內有檢驗報告中同一個規格型號球泡燈2個。于同日報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對不合格產品(詳見財物清單04-04-14-01)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觀市監強制【2022】第04-04-14-01號)。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童裝衛衣布料批發廠家直銷,于同日依法立案調查。
我局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并依法提取相關證據,現已查清違法事實予以調查終結。
現查明:當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從中山市艾王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購進爍鉑新一代(LED球泡燈),型號:SZ-SBL-20W,20個進行銷售,進價為2.5元/個,銷售價為3元/個。經過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測為不合格產品。截至案發時,已銷售18個爍鉑新一代(LED球泡燈),型號:SZ-SBL-20W。違法所得9元,該批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是60元。
2、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財物清單第【2022】04-04-14-01號一份,證明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實物證據;
3、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所銷售的不合格產品爍鉑新一代(LED球泡燈),型號:SZ-SBL-20W的進貨來源以及銷售情況的事實;
4、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所銷售的爍鉑新一代(LED球泡燈),型號:SZ-SBL-20W,不符合GB2490-2010標準的事實;
10、當事人出具的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委托吳葉紅處理銷售不合格產品爍鉑新一代(LED球泡燈),型號:SZ-SBL-20W一事的事實;
2022年05月12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觀市監罰告(2022)第151號),當事人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爍鉑新一代(LED球泡燈):規格型號SZ-SBL-20W不合格,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銷售不合格產品過程中無減輕、從輕、從重的行為,對當事人予以一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
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處罰決定書將罰(沒)款繳納到貴州省財政電子票據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一體化系統的貴州省非稅收入待解繳賬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一)、(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進行處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觀山湖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