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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春雷行動2023”啟動以來,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壓力最大”的突出問題,著力整治六大領域違法行為。2月17日,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了一批“春雷行動2023”典型案件,涉及虛假宣傳、知識產權侵權、違規經營藥品藥械等六大民生領域。
案情簡介:2022 年 7 月,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群眾反映,稱四川某農業有限公司將芒果品種名稱注冊成為商標,擾亂市場秩序us又喜童裝清倉直播。經查,當事人自 2019 年成立以來,先后將“吉祿”“凱特”等攀枝花市及周邊主要芒果品種名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并取得了“吉祿”“凱特”等 8 件商標,取得上述商標后又阻止他人正當使用上述芒果品種名稱,對電商銷售攀枝花芒果造成了影響。
芒果品種名稱“吉祿”“凱特”等注冊為商標,使用在芒果商品上缺乏顯著性,使用在芒果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鑒于此,2022 年 9 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吉祿”“凱特”等 8 件商標無效。
處理結果: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 7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攀枝花市東區某五金店進行現場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內查見標識有:“某品牌閥門(DN15-25 Pn1.0MPa),專利號:ZL20182068**1.4 ,檢驗日期2021年11月15日”等內容的產品25個。經調查,上述涉案商品的專利權已于2022年4月23日公告終止,涉案產品為假冒專利的產品。
處理結果: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及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罰沒款共計360元。
案情簡介:2022年12月,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售賣新冠抗原試劑。經調查核實,攀枝花市東區個體工商戶羅某某,于2022年12月19日、20日在微信朋友圈內分別發布了“抗原試紙后天(21號)到!家家戶戶都備一點”、“抗原試紙后天(21號)到!家家戶戶都備一點!主要是給老人和孩子備用!出去怕交叉感染喲”等文字和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圖片等信息,截止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共銷售涉案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3份。當事人未辦理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處理結果: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四: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藥店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攀枝花某分店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規范案(銷售阿茲夫定片)
案情簡介:2023年2月,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藥店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攀枝花某分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含有“治療新冠病毒感染藥品 一瓶297元 需要聯系,數量有限”的信息,并配有1張含3瓶阿茲夫定片的圖片。該藥店經營的上述阿茲夫定片尚處在預定階段,暫未接到顧客的訂單。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和零售企業新冠肺炎相關治療藥品和試劑準備工作方案的通知》,“阿茲夫定片”屬于國家特殊管理的藥品,藥品零售企業不得擅自銷售阿茲夫定片等新冠治療藥物。
處理結果: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經許可發布藥品廣告的行為已另案辦理)。
案情簡介:2022年12月,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檢察院向仁和區市場監管局移交案件線索,稱:仁和區某經營性娛樂場所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經查,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確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四川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2022年7月,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攀枝花市東區公安分局線索后,對攀枝花市東區某酒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陳某某等人在酒店房間內,利用白糖、檸檬酸、花粉、醬油、玉米粉蜂巢、食用香精(蜂蜜香精)等原料,熬制食品,并以蜂蜜的名義出售。截止調查時,共熬制食品(假蜂蜜)400斤,共銷售1020元。執法人員隨即對其制作的產品進行了扣押并抽檢。經檢驗,涉案產品蔗糖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蜂蜜》(GB 14963--2011)的技術要求。
案情簡介:2023年2月,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交案件線索,稱:攀枝花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將其未經檢驗的叉車出租給米易轄區的某公司使用。經查,2021年12月,當事人從河北二手市場購進某品牌“FD30”型二手叉車準備對外銷售。銷售過程中,當事人在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設備技術檔案資料以及有效的檢驗報告情況下,將該叉車用于出租獲利。截至2023年2月,當事人共計出租該叉車2次,獲利23200元。
案情簡介:2022年8月,米易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米易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某住宅項目進行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在宣傳當事人開發的某住宅項目時,口頭或微信上向購房者宣傳購買洋房一樓將附贈花園。而交房時該樓盤一樓未附帶花園,相關部門也未規劃花園。
處理結果: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鹽邊縣某農場經營的抖音商城“鹽邊縣某農場的小店”對其產品進行宣傳時使用了“極致”等用語。經查證,當事人于2022年11月在抖音商城上發布了含有“極致大烏木”的多肉植物廣告,發布該廣告后,共賣出廣告宣傳的產品2盆,銷售金額為7.6元。后由于銷售不理想,且多肉產品長勢不好,當事人便在該廣告發布5日后將該產品下架,同時將涉案廣告刪除,銷售的7.6元也退還給了買家。
處理結果:當事人為首次違法,且案發前已主動改正,危害后果輕微,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中不予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等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攀枝花市西區某童裝店銷售的兒童服裝進行了監督性抽檢,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某品牌收腰皮草童裝實際成分與吊牌標注成分不符,不符合標準。
處理結果: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與往年不同,今年‘春雷行動’期間,除了堅持對重點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形成執法威懾外,更注重把握監管執法的‘時度效’。”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譚國慶說,強化柔性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對“首次違法”“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行政處罰,讓執法有力度更有溫度,保護企業不因“小錯”影響生存和發展,為市場主體營造了寬松和諧的法治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