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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假冒“銀旭”商標侵權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過程中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九江共青城榮嘉服裝有限公司停止對星子銀翔羽絨服飾有限公司“銀旭”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并賠償銀翔羽絨公司經濟損失4.3萬元,案件受理費7000元由榮嘉服裝公司負擔。
江西省星子銀翔羽絨服飾有限公司是一家羽絨生產加工企業,2000年5月,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銀旭”商標,有效期限為10年。2002年11月,該公司發現在德安縣有人正在生產假冒 “銀旭”商標的羽絨背心,遂向德安縣技術監督局舉報,德安縣技術監督局依法查扣了德安縣宏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假冒“銀旭”商標羽絨背心965件,并查明該羽絨制品是受九江共青城榮嘉服裝有限公司委托而加工生產的。隨后,德安縣技術監督局又在榮嘉服裝公司處查扣了“銀旭”商標標識共計5000件。
銀翔羽絨公司認為,其從1996年開始生產“銀旭”牌羽絨制品,經申請,國家商標局在2000年5月即核準了原告的“銀旭”商標注冊。被告假冒商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且直接影響到原告的產品在山東、河北等地的銷售量,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九江羽絨服女大齡兒童外套百搭。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榮嘉服裝公司法庭答辯提出其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屬實,但因被告委托他人加工的“銀旭”牌羽絨背心及尚未使用的“銀旭”商標標識全部被德安縣技術監督局查扣沒收,故沒有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及不良影響,且被告已向原告賠禮道歉。
九江中院一審后認為,原告星子銀翔羽絨服飾有限公司是“銀旭”商標合法注冊人,被告九江共青城榮嘉服裝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屬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因此造成原告的經濟損失。由于被告委托生產的假冒“銀旭”產品已被技術監督部門查扣,尚未使用的“銀旭”商標標識也均被沒收,且原告不能證明被告在外地銷售假冒“銀旭”產品,故被告對原告侵權損害不大,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榮嘉服裝公司賠償原告銀翔羽絨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被告榮嘉服裝公司承擔。
一審判決宣判后,原告銀翔羽絨公司不服,認為一審判決賠償數額過低,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后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