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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一些零售企業久拖不還、惡意占壓供應商貨款開設新企業或分支機構;個別零售企業打著連鎖經營的旗號凡獵童裝批發商怎么樣啊,在騙取銀行貸款、供應商貨款后卷款潛逃或以經營不善為由關閉企業。這些含有欺詐性質的行為,在全國各地引發了多起供應商哄搶貨物等群體性事件。
商務部等11個部門已就整治這類欺詐行為聯合下發有關通知。據悉,商務部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預計將在10月底前出臺。該《辦法》將明確零售商支付貨款的最長期限、拖欠供應商貨款行為的具體表現及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等。
此外,還將對零售商進行調查摸底。零售商超出合同期限、有能力償付而故意不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將被定為惡意占壓供應商貨款;對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超過3個月、拖欠貨款數額累計超過零售商凈資產50%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其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并向同級稅務、工商等部門通報。
商務部等日前發出整治通知,商務部將牽頭制定《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該《辦法》預計10月底前出臺。
下一步,將依法查處零售商在促銷活動中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零售商與其進行交易,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促銷時謊稱降價、虛構原價、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價格附加條件、降價銷售與標示的折扣幅度不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將作為檢查重點。
零售商在促銷活動中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或以虛假的“清倉”、“換季”、“拆遷”、“歇業”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將被禁止。對零售商從事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等不正當促銷活動的,將依法查處。(楊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