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地攤貨童裝批發在哪
昨天,朋友很不高興地發微信跟小編說,她工作的一培訓機構因為疫情的影響招不到新生源,所以再次恢復了居家辦公制度。
小編問她為什么不建議單位安排線上教育,她說公司是教兒童吉他的,對于頭一次接觸吉他的孩子們來說,最好在線下打好基礎,讓老師面對面、手把手指導使用樂器的正確方法。
更何況,音樂教育的壁壘本來就比較強,不論是聲樂,還是器樂,個體性特色都非常鮮明,而老師的授課方式及技巧也非常鮮明。因此從目前的技術來看,在線尚無法滿足藝術類教育者的需求,所以能面授就盡量面授。
朋友說課停了,生活還要繼續下去,但現在拿到的工資沒以前多,若不做副業的話可能以后都得喝粥度日了。
看來朋友想做的副業是擺地攤,雖說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是支持此事,但如果一個不注意,還真可能會卷入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
因為很多賣家為了吸引顧客,在進貨時總喜歡選擇最便宜、利潤最高的貨源。然而占小便宜吃大虧,缺乏商標保護意識的賣家通過非法渠道購進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后,極易惹上官司并面臨高額的賠償。
當然,并不是所有賣家都要因為侵犯他人商標權而承擔賠償責任,只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購進的商品有合法來源,那么賣家就有免除賠償責任的可能。
正好前幾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了個相關案例,如果你和小編的朋友一樣想發展副業,擺個地攤掙外快,就了解一下吧,這樣遇到事兒了也知道該怎么處理好。
李某與丈夫共同經營一家超市銷售日用品維持生計,前不久,該超市以較低的進貨價格購進一批“飛科”牌剃須刀售賣,沒曾想被上海飛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科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一筆不菲的侵權損害賠償金。
原來,飛科公司是在第8類“剃須刀、刮胡刀片”等商品上的“飛科”商標的所有權人,其名下“飛科”牌剃須刀在相關市場上擁有較高的知名度。
在日常打假維權過程中,飛科公司發現某超市銷售的“飛科”牌剃須刀在外包裝標識上與其生產的商品視覺上無差異,應為假冒商品,遂提起訴訟,并要求某超市賠償其經濟損失。
本案經過一審,判決某超市賠償飛科公司經濟損失15000元。該超市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稱自家超市購進“飛科”牌剃須刀時并不知情該批貨源為假貨,本次進貨從其他個體戶購進,有合法來源。故上訴至上級法院,請求依法改判其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該超市的此項主張并沒有獲得二審法院支持。
這就得看某超市是否知道其銷售的商品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該超市作為涉案剃須刀的零售商,在證明自己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時,判斷其是否具有主觀過錯應當以其預見能力和預見范圍為基礎。可以確定的是,飛科公司申請注冊的“飛科”商標已在“剃須刀”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而某超市進貨價格與飛科公司產品市場價格差異較大,故可以推定某超市知道涉案商品為侵權產品。
雖說某超市主張其具有合法進貨來源,但卻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所以某超市僅憑發貨單無法證明合法購入涉案剃須刀的主張,應當承擔銷售侵權產品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銷售者作為被告常常以自己不知道銷售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由提出抗辯,但只說自己不知情的話,仍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只有當銷售者能夠舉證證明其有合法來源,法院才會認定該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東莞地攤貨童裝批發在哪。
依照我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合法取得這一要件是否構成的認定較為復雜。要依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銷售者提交證據的證明力綜合判定是否能夠構成合法取得。
而關于合法取得的具體證明標準,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表明,下列情形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2、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線、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四是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銷售者需要提供購貨合同、進貨憑證、發貨清單等,其記載的貨物種類、批次、銷售時間與涉案的侵權商品種類、批次、購買時間等等均可以一一對應,且符合生活邏輯的證明,這樣才能夠被認定為合法取得。但是如果銷售者和李某一樣只能證明是合法取得,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是主觀善意或者不能說明具體的產品提供者,那么該銷售者合法來源的抗辯將不能成立。
刑事責任:情節嚴重者、銷售金額較大者,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所以,發展此類副業之前,請務必了解一下知識產權保護法,尤其是商標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導致嚴重的后果。
總而言之,不想被麻煩找上門,銷售者就應好好地遵守行業規范,從正規渠道購進商品,保留好進貨單、付款收據以及發票等憑證,堅決拒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