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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6日訊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了《河北證監局關于對承德露露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30號))》和《河北證監局關于對沈志軍、梁啟朝、劉明珊、吳玲芳采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31號))》。
河北證監局在對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承德露露”,000848.SZ)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以下問題:
一、公司治理方面。(一)公司獨立性存在缺陷。公司控股股東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違規干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及財務活動,且未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如實披露。該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修訂)》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一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二)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規范。公司未及時修訂完善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且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缺少內幕信息知情人確認記錄。該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三)投資者關系管理不規范。公司未及時修訂完善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不符合《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22〕29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一)個別時點財務公司存款超授權限額。2020年12月22日、23日公司在萬向財務有限公司存款余額分別為25.21億元和25.27億元,均超過了公司與萬向財務有限公司簽訂的《金融服務框架性協議》中約定的“日各類存款余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5億元”,且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韓國精品城童裝批發。(二)個別事項未持續披露進展。2020年7月11日公司披露“關于實施《年產50萬噸露露系列飲料項目(一期)》的投資公告”,表示“項目建設期為2年”。截至目前,公司未披露未按期完成建設的相關情況。(三)個別事項信息披露不完整。2021年9月,監管部門對萬向財務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但公司未按公司相關制度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機制,也未披露該情況。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承德露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承德露露應對上述問題全面整改,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河北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河北證監局并將承德露露上述行為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承德露露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30號))
(一)公司獨立性存在缺陷。公司控股股東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違規干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及財務活動,且未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如實披露。該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修訂)》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一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對上述問題全面整改,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并將你公司上述行為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沈志軍、梁啟朝、劉明珊、吳玲芳采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31號))
(一)公司獨立性存在缺陷。公司控股股東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違規干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及財務活動,且未在《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如實披露。該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修訂)》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一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董事長沈志軍、總經理梁啟朝、董事會秘書劉明珊、時任董事會秘書吳玲芳對上述行為負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第五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你們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友誼北大街71號)接受監管談話,具體時間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