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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稱,上述3人均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鄭拓為主犯,夏偉紅、夏偉玲為從犯。檢方起訴書稱,在2009年2月28日到8月20日期間,鄭拓等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買入“西山煤電(000983)”、“保利地產(600048)”等11只股票,成交2837余萬股,交易金額為4600余萬元,獲利人民幣1242.7萬余元。
2月26日上午,交銀施羅德原基金經理鄭拓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當天出庭受審的共有3人,除鄭拓外,還有他的前妻、加拿大籍的夏偉紅(2008年與其協議離婚),以及夏偉紅的妹妹夏偉玲。
檢方指控,上述3人先于或同期于鄭拓管理的基金買入相同股票,從中非法獲利1242.7萬余元。這也是迄今為止,一系列基金經理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中獲利金額最高的。
值得一提的是,作為鄭拓曾經的上司,明星基金經理李旭利成為鄭拓案的證人之一,而李旭利已于2012年11月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審獲刑4年。
昨日上午,出現在上海一中院刑事被告席上的鄭拓,身著深灰色毛衣。庭審時,他神色鎮定,發言簡潔清晰,對檢方指控內容供認不諱。
但鄭拓否認與人合謀,并稱自己主動到案,有自首情節。鄭拓的辯護律師為上海廖得律師事務所律師廖佩娟。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鄭拓和夏偉紅、夏偉玲預謀后,由鄭拓利用擔任交銀施羅德公司穩健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穩健基金”)經理的職務便利,在穩健基金進行股票買賣信息尚未披露之前,通過其本人或者指使夏氏姐妹,借用夏偉紅的嫂子原曉麗的證券賬戶,買入相同股票。
檢方起訴書稱,在2009年2月28日到8月20日期間,鄭拓等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買入“西山煤電(000983)”、“保利地產(600048)”等11只股票,成交2837余萬股,交易金額為4600余萬元,獲利人民幣1242.7萬余元。
鄭拓生于1968年3月,黑龍江哈爾濱人,復旦大學本科畢業,后在美國芝加哥大學商學院獲MBA,也是國內第四位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送上法庭的基金經理。
鄭拓于2007年3月進入交銀施羅德,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實際負責交銀穩健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工作,2007年7月起擔任交銀穩健基金經理,2009年8月離任。2009年10月,創立上海好望角股權投資管理公司。
此前,鄭拓曾任君安證券投資經理、貝爾德投資銀行分析師、海富通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在交銀施羅德期間,曾擔任公司投資副總監。
2010年10月,鄭拓首次遭到中國證監會調查。2012年4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執行逮捕。該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并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于2012年6月20日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中國證監會曾在2012年5月23日對鄭拓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作出通報,認為“鄭拓在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實際管理交銀穩健基金期間,利用任職優勢獲取的交銀穩健基金投資交易未公開信息,使用夏某某、原某某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交銀穩健基金買入或賣出股票50余只,累計成交金額達人民幣5億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400余萬元”。
中國《刑法》遲至2009年2月才以第七修正案形式將上述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范圍,因此檢方此次指控,只涉及鄭拓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的交易行為,進入司法程序后的涉案金額亦小于證監會通報數額。
當時,證監會的通報還稱,“鄭拓使用的證券賬戶先后轉挪于上海、哈爾濱玲玲精品童裝尾貨批發、北京等地多家證券營業部,賬戶資金更是通過其親屬、朋友等10余人銀行賬戶多道過橋走賬,刻意規避監管,反稽查意圖明顯,極大增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
在回答檢方提問時,鄭拓把實施此類交易的動機歸結為兩方面原因。他說,一方面,基金經理的工作是深入研究,自己業績很好,投資能力受到認可,既然投資能力較高,除了給基金賺錢,自己也可以賺一點。另一方面,當時的監管不允許基金經理及家屬買賣股票,但只有中國有這樣的規定,自己在國外工作多年,對此規定有抵觸情緒,而且行業里很多人都在做,就放松了警惕。
在2007年3月鄭拓加盟交銀施羅德并實際負責交銀穩健基金投資管理工作后,該基金取得并保持了晨星兩年期和3年期五星級基金評價,并在《福布斯》發布的2009中國基金排行榜中被評為十大最佳股票型基金之一。
基于“自我肯定”,鄭拓“給自己增加點財富”,而他庭審時透露,這樣的做法在業界屬于“隨大流”。
在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資時,鄭拓稱自己有權作出投資決定,但公司內部也有審批程序,自己的投資決定為“建議權”。
鄭拓的前妻稱,自己不懂金融,在鄭拓不方便時,會根據其指令下單。鄭拓稱自己只管炒股,從未調撥過資金。雙方主要通過MSN和Skype相互溝通。
而接單的則是“不具備證券知識”的前妻夏偉紅和她的妹妹夏偉玲。鄭拓“下單”依據的是“越簡單越好”的原則。
夏偉紅說,鄭拓的“下單”里包括了股票的交易代碼、交易數量、價格等信息。但她不清楚,這是否是為“核心信息”。
在證監會首次調查后,鄭拓認為“自己投資業績很好,一旦查出,前程全部毀掉”,因此曾想讓“和資金往來和操作完全沒有關系”的夏偉玲幫忙頂缸,“爭取不處罰,承擔一下,將來還有空間。”
在辯方看來,鄭拓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是否有足夠的權限決定市場的投資趨勢也是值得懷疑的,并缺少直接證據。
但檢方提供的證據顯示,鄭拓的原上司、同樣是明星基金經理的李旭利證詞稱,鄭拓擁有較大的自主權,“投資總額一般不超過基金總金額的3%,如果超過了會由我來審批。”李旭利稱,但因為鄭拓業績出眾,一般公司也會“權限下放”,由鄭拓參與的投資管理,公司方面并不會多加干涉。
檢方認為,從案發資金走向,以及相關的ip地址分析和審計報告中,能對應所指控的1242萬余元非法所得金額。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夏氏姐妹辯稱,自己買入股票時,并不知道是“先于或同期于鄭拓管理的穩健基金”,而且并沒有“預謀”,對于犯罪的金額也有異議。夏氏姐妹稱,自己僅僅以為是在“炒股”。
檢方在起訴書中認為,鄭拓利用職務便利獲得基金公司尚未公開信息后,違反規定,通過本人或指使夏某、夏某某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該行為均已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鄭拓為主犯,夏某、夏某某為從犯,且均能如實供述罪行,建議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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