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童裝批發的地方
6月16日,云南昭通,做童裝批發的李甲走進一家童裝店,其同事向老板介紹自家的服裝款式,并遞上宣傳冊。不料,卻被當地城管執法大隊開了“罰單”——以“散發小廣告”的名義罰款500元。
“正常的推銷怎么成了散發小廣告了?而且我沒在大街上、廣場上,是走進童裝店鋪內進行推銷,這也算公共區域嗎?”李甲稱。
6月17日,昭通昭陽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龍泉分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店鋪屬于公共區域,李甲在公共區域進行廣告宣傳,違反《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所以對他進行處罰,若對方存在異議,可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記者在處罰決定書上看到,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處罰對象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昭通市政府或昭陽區城管綜合執法局提起行政復議烏魯木齊童裝批發的地方,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昭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李甲(化名)是四川瀘州人,今年是他做童裝批發的第五個年頭,自2015年起,他和另外兩位合伙人在浙江創業干起了童裝批發。
起初,經過一段時間的實地推銷,他們已經有了相對固定的客源,一個月的銷售額至少也在30萬元左右。但今年上半年,他們一個月的銷售額僅有10萬元左右。“本就是薄利多銷的批發買賣,一個月10萬元的銷售額,凈利潤只有八九千,我們三個人分,一人不到三千。”李甲說。
為增加客源和訂單數,近兩個月,他們三人又開始進行實地推銷,挨家挨戶給童裝店鋪介紹衣服、發宣傳冊,昨天(16日)剛來到云南昭通。
李甲稱,當時他開車路過昭陽區政通路時,看到有幾家童裝店,于是讓一位同事下去推銷,自己去找地方停車。可是等到他回來,當地城管執法大隊稱他們在公共區域進行廣告宣傳,違反了當地城市管理條例,要進行處罰。
由昭通市昭陽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開具的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李甲上述行為違反了《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的規定,構成“散發小廣告”的行為,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決定給予罰款500元。
可是在李甲看來,自己進行的是正常的推銷活動,而且他們三人也不是在大街上沒有目的性地散發小廣告,而是走進童裝店鋪內進行定向推銷,難道店鋪也算公共區域嗎?
對此,6月17日,昭陽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龍泉分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違法違章行為中,包括禁止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告宣傳,李甲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告宣傳,違反《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禁止擅自組織車輛或者人員在城市道路、廣場進行廣告宣傳。
這位工作人員還指出,若對方存在異議,可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而對于店鋪是否屬于公共場所,該工作人員解釋稱,店鋪是人員聚集地,對外開放,所以店鋪屬于公共場所。
紅星新聞記者在昭通市人民政府官網查閱到《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地舉辦各類公益、商業活動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活動結束或者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禁止超出鋪面門窗外墻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經營、作業。禁止擅自組織車輛或者人員在城市道路、廣場進行廣告宣傳。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柄堯認為,昭通城管作出該行政處罰之依據為《昭通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即禁止擅自組織車輛或者人員在城市道路、廣場進行廣告宣傳。行政機關法無授權不可為,條例中只規定了城市道路、廣場,行政機關不能進行擴大解釋。“商鋪雖然對不特定公眾進行開放,但商家對商鋪享有自主經營權。和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區域存在本質區別。對商鋪本身,城管不享有管轄權,除非商鋪經營行為,已對商鋪以外的公共區域造成影響。” 張柄堯說。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宏宇也表示,廣義上來說,店鋪屬于公共區域,但是根據該條例作出的規定,即禁止擅自組織車輛或者人員在城市道路、廣場進行廣告宣傳,其中“城市道路、廣場”僅明確指出了兩種具體的公共區域形式,并未使用“等”字,即并未允許類推。
“何況即便要類推,也應當結合本條的立法目的,作出與‘城市道路、廣場’相當的解釋,如一些大眾可以任意使用的公益性場所。而商鋪一般有承租人、出租人,是一個相對專屬的區域,只不過向公眾開放,所以單靠這一條文依據,尚不能支撐其做出的行政處罰。”宋宏宇說。
而對于李甲上門推銷,發宣傳冊的行為,是否屬于散發小廣告呢?張柄堯稱,城管打擊小廣告的上位法依據,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張柄堯指出,打擊小廣告主要針對的是在戶外張貼,散發等行為。而李甲針對特定商家,且在商家店內進行宣傳并發放廣告等,應屬正常經營行為。若其中存在虛假宣傳,虛假廣告行為,應由工商等部門進行查處,不屬城管管理范疇。
宋宏宇進一步表示,城市管理立法的目的,一般都是為了規范城市管理,維護城市形象,所以在公益性場地辦活動,需要當地審批,在街上四散廣告,就會有相應處罰,這是對有礙城市形象行為的約束。但是李甲的行為屬于正常的推銷活動,在該規定禁止的范圍之外,行政機關作出處罰的依據并不準確,李甲有權提起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