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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深州市政府網1日發布行政處罰信息,深州市童緣童裝店違規銷售印有“冰墩墩”圖案的T恤被罰款2.7萬元。處罰內容摘要如下:
2023年4月12日,我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通過網上在深州市童緣童裝店購買兒童T恤印有“冰墩墩”奧林匹克標注圖案,根據舉報線索深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來到深州市童緣童裝店(經營者:劉玉)現場檢查,在現場未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印有“冰墩墩”圖案的兒童T恤。通過查看當事人網店交易系統,發現其童裝店確實售賣印有“冰墩墩”奧林匹克標志圖案的兒童T恤,其網店交易記錄顯示,當事人共銷售印有冰墩墩圖案的兒童T恤452單,每單銷售價格5.99元。經過調查,現已查明當事人銷售的“冰墩墩”兒童T恤是今年3月底在河南商丘市批發市場購進的,共購進452件,購進價格每件2.9元,貨款共計1310.8元,銷售價格每件5.99元,已全部銷售完,當事人違法銷售額共計2707.48元。
2023年5月4日本局以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了深市監綜告字〔2023〕207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視為其已放棄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以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童裝尾貨批發平臺價格,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或者為商業目的擅自制造奧林匹克標志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可從輕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